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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东岳被掳离家时可能已死亡

所属目录:加拿大新闻    发布时间:2006-05-10

  法庭昨天公布长达19页的控辩双方共同承认案情书(Agreed Statement of Facts)显示,在张东岳家窗户等处发现陈敏的指纹,是警方认定陈敏是杀人主嫌的最大证据。而有关张东岳被从家中掳走至被杀害、弃屍等过程的细节还原,全部是陈敏自己承认的。陈敏本人对案情的陈述显示,张东岳在被绑架出家门的过程中,可能已经因窒息死亡。

  该份协议共分为概览、背景、张家住宅情况介绍、2003年10月19至20号(即张东岳被绑架当夜)情况、警方最初调查、发现遗体、确定陈敏为嫌疑人、对陈敏进行的调查及逮捕、陈敏的供词等9大部分。其中最引人注意的是第9部分,即陈敏的供词(Admissions)部分。因张东岳的遗体在死亡後数月才被找到,警方至今无法确定其确切死因,甚至死亡的确切时间、地点和过程。因而陈敏的供词部分,是至今为止对案发天张东岳如何被掳、如何死亡及被弃屍等细节的唯一解释。以下是有关这一部分的原文节选﹕

  被告承认的部分

  68. 被告陈敏承认,在2003年10月20日清晨时,他前往张家意图绑架张东岳以换取赎金。因为他需要钱及迫切希望继续在加国居留,他为留在加国而计划与人结婚。

  69. 被告坚称,他从未想过伤害或杀死张东岳。他希望(绑架之後)让她活着,拿到赎金,然後把她完好地送还给父母。被告亦没有想到警方会介入此事。

  70. 被告在实施绑架之前,没有做任何准备,他前往张家时没有伪装及蒙面,没有携带武器来实施绑架或应付可能的反抗,他也没有戴手套。他没有事先决定将张东岳带往何处,所以绑架之後,只能将她留在车中。

  71. 被告相信,一旦绑架得手之後,他只需将她放在汽车後厢中很短时间,然後在同一天即可向其家属索要并得到赎金。

  72. 被告承认,到达张家之後,他通过未上锁的侧门进到屋中,试图通过侧面过道的门进入张家居住的区域,但发现该门上锁。他进入(地库)张家租给学生租住的区域(文件前半部显示,张家自住的区域与租给4名学生在地库居住的区域是分隔开的,学生另门出入,有独立厨厕,不能随意进入张家。但在张家二楼,另有房间租给女学生居住。本报注),在厨房中拿了一把刀,希望橇开那扇锁着的门。警方後来发现该门有被撬的痕迹,在门及地面发现类似油漆碎屑的东西。

  73. 在未能成功由此门进入张家居住的区域之後,被告走出房子,绕到後园,将厨刀丢弃。在刀上留有被告的拇指指纹。

  74. 被告走到露台门前,发现该门也被锁上。他於是来到厨房的窗子下面,顺着排水管攀上窗子,撕开窗纱,将窗子打开,进入张家。他的指纹及掌印因此留在那里,後来被警方发现。

  75. 在经由厨房窗子进入张家之後,被告经过楼梯走上二楼,以寻找张东岳并将她绑架。他以为张东岳仍然居住以前的靠後边的房间(即陈敏以前造访张东岳家时她的住房,本报注),但那间房实际由张东岳的外公居住。

  76. 到达二楼之後,被告看到前侧靠东的房间内有夜灯的光线,他於是顺通道趋前察看张东岳是否住在该房间。

  以手捂嘴用手围绕脖颈

  77. 在他接近这一房间时,张东岳恰好从睡梦中醒了,她身上裹着一条紫色毛巾离开床铺,也走到同一条过道。被告担心张东岳发现他会叫喊,於是快步跑向她(run toward her),以手捂住她的嘴,手围绕在她的脖颈上,防止她出声。张东岳奋力挣扎,其抵抗程度超乎陈敏的想像。

  78. 因担心张东岳叫喊惊动室内其他人,被告不仅没有放开张东岳,而且继续紧紧箍住她的脖子,捂住她的口鼻及脸部,并将她掳出房屋。他需要双手控制张东岳,所以(未再经过窗子),而是由侧门走出房屋。张东岳母亲後来发现,一条紫色毛巾从张东岳的卧室不翼而飞。

  79. 当被告抱着张东岳走出房屋、奔向他停泊在不远的汽车时,张东岳继续挣扎。但被告到达汽车旁时,张东岳停止挣扎,看起来已失去知觉。被告将汽车後箱打开,将张东岳放进其中,张东岳没有动。被告驾车驶离现场,驶出一段距离之後停下来查看张东岳的情况。张东岳仍然没有动,且没有呼吸。他试图叫醒她,但她没有反应。

  80. 被告相信张东岳已经死了。被告没有选择面对这一後果及求助,而是决定将她的屍体藏匿到密西沙加Croatian Martyrs教堂後面的丛林中。张东岳的屍体後来在此处被发现。被告原打算将屍体在此处掩埋,但很快意识到该处土地坚硬,以他在现场附近找到的一把小铁铲,难以完成这项工作。

  81. 被告否认在案发当天早晨及其它任何时间给张东岳的母亲徐雯打过电话。控方承认,很难证实徐雯在当天早上接到的电话与被告有关。

  82. 被告承认,他以手臂箍住张东岳的脖子,以及手捂住她的口鼻,造成张东岳因窒息而受到身体伤害。在这种情况下,他承认虽然意识到这样行为可能导致张东岳死亡,但仍不顾这一後果,坚持直到他安全离开张家之後才让张东岳呼吸。为此,被告承认对张东岳犯有二级谋杀罪。

  83. 被告坚持他没有共犯。控方接受这一立场。在经过周密调查之後,警方没有发现任何证据显示被告在此案犯罪时有同谋。

  不完全相信陈敏所说

  在这份协议书中,控方也陈述了为何接受被告认罪的理由。协议表示,控方并不完全接受陈敏承认或宣称的围绕张东岳死亡的案情事实,但仍接受(被告的说法),是因为没有证据找到张东岳死亡的原因,也没有证据显示死亡的确切时间、过程及地点。因此无法在被告提供的案情版本之外,提出合理的疑问。

  控方提出接受陈敏认罪的部分原因包括﹕陈敏行使缄默权,对审问一概拒绝回答,另外控方最主要的担心是举证不足,令案件以误杀罪结案。而被告主动认罪意味着他放弃开庭审判的权利,亦消除谋杀变误杀的可能。要证实谋杀罪,控方必须举证有意杀死张东岳,或明知有可能引致对方死亡仍一意孤行。控方的另一理由是,旷日持久的庭审可能对张东岳的父母造成负面影响。控方表示,接受陈敏认罪得到了张东岳父母的完全同意。

  发现陈敏指纹与窗上指纹一样

  文件显示,陈敏是先前租住张家房屋的一位大陆女留学生的熟人,因这层关系去过张家,知道其父母及张东岳本人。在案发之後,警方采取拉网式调查,向所有与张家有过接触的人士谈话及收集指纹、DNA样本,然後一一对照在张家取到的指纹予以排除。上述已在事发前六个月搬离张家的女学生也受到调查,并向警方提起陈敏曾到张家访问她。警方从该女生处首次得知陈敏其人,并於2004年4月27日首次接触陈敏。警方当时不过像对待其他数百位受调查的人士一样,提出的查看其通联记录、采集指纹及DNA样本等要求,陈敏均给予配合。

  警方於5月下旬收到陈敏的指纹与DNA样本。2004年6月1日,皮尔区警队确定在张家厨房窗子上发现的8个指纹与陈敏的指纹吻合。此後即对陈敏展开监控。陈敏於2004年7月21日被逮捕,此後一直被拘押至今。

来源:星岛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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